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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2)就业协议书的基本内容

1) 高校毕业生基本情况,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

2)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地等。

3) 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有关内容,可包括: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户口迁入地;违约责任;协议自动失效条款、协议终止条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4) 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其他补充协议。

(3)就业协议书的协议条款

由甲方(用人单位)和乙方(高校毕业生),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情况,经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负责有关接受手续。

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介绍情况,同意到甲方工作,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3) 甲乙双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明确,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4) 双方中有一方要变动协议,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5) 本协议一式三份,分别由甲方、乙方和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留存,复印件无效。

6) 就业协议书由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印制,由高等学校统一发放给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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