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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黑龙江省为促进大众创业,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形势,出台了怎样的创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预防失业风险
企业不裁员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预防失业风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订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创业资金扶持
困难人员可申请10万元贴息贷款
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担保贷款。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的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给予贴息。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困难人员就业
为6类人群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使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助。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困难人员创业
失败后仍可以纳入社会救助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在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继续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给予6至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黑龙江省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基层就业
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工资待遇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资待遇上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级别工资高定1个档次,满3年以上,级别工资再高定1个档次。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试用期满后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薪级工资高定1级,满3年以上,薪级工资再高定1级。单独组织边远艰苦地区县、乡机关及公检法系统公务员招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一线执法岗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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