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案例分析题属于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考察的是高层次的认知目标。它不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识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评价方面的能力。
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分析
教学的组织形式 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讲解、分析和讨论一些真实的、典型的实例,使学生掌握知识和理论、专业技能的教学方法和过程。那么,保险学课程案例如何教学呢?
摘要:《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实务性比较强,在教学过程中除注重原理知识的讲授外,应该充分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但保险学案例众多,本文以本人多年案例教学经验,主要探讨了如何选择案例及在课堂上如何有效地组织案例教学,让学生不光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的思考能力。
关健词:保险学;案例教学;教改
《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无论是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还是农业保险,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密切相关。
而且该课程中还涉及了很多保险法的内容,所以《保险学》的实务性比较强,如果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过于抽象,学生不能深刻理解,课堂知识就会和社会实际脱节。
因此,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有效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虽然各大高校在各课程上对在教学中结合实际引入案例教学都有一定要求,但由于《保险学》的特殊性,对案例教学要求特别高,尤其是案例的选取和案例教学的组织形式对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影响非常大。
1案例的选择是关键
1.1案例要精选并可适当改编
教学中的案例,可以从现有的案例库中精选,国内和国外的经典案例都可以借鉴;也可以从报刊、网络等媒体或发生在身边的现实事件中搜集相关资料,重新整理编写,这样的案例就非常贴近真实生活了。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篇一:最新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华侨张某2004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
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1、韩某20xx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xx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
2、小玲2003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20xx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关于超工伤保险范围的医药费的案例分析
超工伤保险范围的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窦女士:
我丈夫2012年进了本市的一家建筑装潢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过社会保险。2013年年初,我丈夫在江苏省的某处装潢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送进当地市级医院抢救。最后经院方请来外院专家会诊并经医生全力抢救终于化险为夷。当时公司支付了20万元左右的医药费。我丈夫出院后根据医嘱需较长时间的休养,为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补偿的问题,我们和公司之间有点不愉快。公司认为我们要价太高,并讲如果我们要搞就全部算算清楚,并称公司垫付的医院费用中有5万多元药费及一笔外院专家会诊费不属于工伤医保目录范围,应该由我们自己承担,要我们返还。因为丈夫发生工伤,我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顾他,家里的积蓄也花了七七八八,现在哪来那么多钱。再说我丈夫是在工作中受的伤,那些费用本不就是应由单位付的吗?读者 窦女士
乔法官:
所谓工伤即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工伤事故往往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果职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及补偿,会影响其康复治疗及基本生活,处理不当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分散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在发生事故后能及时获得救治、经济补偿及职业康复,国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此之外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护理费、5至10级伤残员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由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你丈夫单位所谓的医药费超出范围实际是指发生的费用超出了目前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而上述目录及标准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是工伤治疗的通用标准,其项目及内容亦相对较为固定。但工伤事故发生后的救治情况往往难以预料,有时确会发生超标准的情况,其中有过度治疗的,但确实也存在抢救必须费用超标的情况。为此,《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保险代理人》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 那么作为保险代理考试,案例分析你会了吗?下面跟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4年投保车险,今年3月23日保险到期。在与保险公司正式员工刘某就续 保内容以及保费达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将到期的保单交与刘某办理续保,第二天打电话给刘某询问保单办理的情况,刘某当时表示续保手续已办妥,他正 在出差,过两天即可给李先生送去保单。
3月26日,李先生驾车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险公司报案并通知刘某,刘某才急忙赶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费,打了收条。李先生赔偿受害人家属近14万元,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续保为由拒赔,刘某也拒不承认与李先生就续保达成过口头协议。
【分析】
其实,刘某的行为代表了保险公司,既然是续保,而且内容和保费达成一致,表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无异议,在合同订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约,后来刘某拿走 了保费就是证据。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可以约定附加条件,李先生的续保并未约定以付款为合同生效条件,而且 未能及时付款不是李先生的过错。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达是使保险合同延续下去,之前已经续保了4年。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续保应该 生效。续保合同应从3月23日生效。
虽然续保从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险公司的拒赔也提醒投保人,续保的一些证据要尽量落实到书面上,如向代理人缴保费,应当在收条上表明保费金额、续保的险种以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
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随着近两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那么,下文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提供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规则要述
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
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02 . 涉水驾驶而非暴雨系发动机受损近因时,保险免赔
被保险人驾车涉水行驶行为而非暴雨构成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近因时,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3 . 受害方与交警队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时效中断
受害人主张交强险赔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受害方与交警部门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04 .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
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05 . 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亦应作为保险价值
保险合同约定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应认为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定全损计算标准。
06 . 免责条款未说明,即使投保人声明理解,亦不生效
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予提示、解释和说明的,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动车辆迅速普及和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1:
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保险公司将车拖走后经过检测,得出结论果然不出张先生所料,是汽车发动机的某个部件出现问题。但是,让张先生困惑的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张先生,本次故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然而,张先生并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在水中启动事故车辆,为什么不能获得理赔呢?
本次车险理赔案例要告诉我们的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原因关键是张先生的车辆事故发生的时间不符合规定。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对于洪水和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都会予以赔偿。其中暴雨天气的标准是根据气象部门的规定而制定的,并且需要相关证明。也就是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达不到标准则不属于暴雨范畴也就不能获得理赔。但是张先生所在的城市在前几天确实发生了大范围的连续暴雨,按照暴雨标准也可以获得理赔,那么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保险公司的理赔员进一步解释说,理赔条件是发生暴雨时,也就是暴雨当天,而张先生的事故时第二天,暴雨已经停止,其车辆问题并非暴雨造成,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汽车保险理赔误区及案例分析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以保证在车祸事故中,受害人正当权益得到保障。那么,下文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理赔误区及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例一:从个人手里买保单电话查询只查保单号理赔时发现保单是假的
案例:李先生遭遇理赔难的情况非常特殊,其原因是他手里拿的本来就是一份假保单。李先生去年6月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不久后,这辆车的保险到期了。于是,他找到一位买车时遇到的“朋友”,因为这位朋友曾经向他提到过,如果要上车险可以找他,他可以以比较低的价格买到保险。李先生去年8月交给这位朋友2000多元保费,算是给车上了保险。
今年1月,李先生开车时发生轻微碰撞,车体一侧被撞得有些凹陷。等李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他持有的保单是假的,所以保险公司无法给其进行理赔。而李先生再给这位朋友打电话时,手机已经打不通了。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只有自认倒霉了。
据介绍,目前一些机动车交易市场专门有人销售假保单。这种人手里掌握着一些有效保单的编号,他们给投保人提供的假保单上的编号往往是这些有效保单的编号。这相当于投保人只拿到一个编号有效的假保单,因为这个编号对应的真保单的受益人、投保人都是其他人。持有假保单的投保人的资料并没有真正在保险公司记录。若投保人到保险公司核查,由于编号已输入电脑,得到的回答是“保单已生效”。只有在理赔时,保户才会发觉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自己。
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运业务时,要先搞清各段的运费,根据贸易双方的合同,应分别由哪方支付。遇到进口业务的离岸价或对方工厂交货价,在全权委托对方协助办理之前,先尝试着自行找货代(主要是在对方城市或国家有分支机构或业务合作密切的代理)。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分析的国际货运保险欺诈案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无单提货引起保险索赔
1995年6月6日,江苏中山集团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与美国PacificMarketingandSalesIns.(以下简称PMS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贷合同,即中山公司向美方PMS公司提供12英寸黑白电视机3589合,总货价值126693、70美元,付款方式为D/P。中山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11日和8月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际部(改制后称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财保)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和伦敦协会贷物条款(A)附加战争险,货运险保险金额为139362美元,并交付了相应的保费,1995年8月11日该批货交美国Speedy公司承运,签发清洁提单。货物出运后,中山公司多次催促买方付款提贷,买方迟迟拖欠,不予正面答复,直至同年11月15日中山公司收到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退回的全套正本单据,方知买方拒付贷款、后经多方查询方知该货巳被买方律师的担保函提走,当中山公司转向向承运人追索时,美方Speedy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办事处已悄然搬迁,不知去向、这显然是一起国际贸易欺诈案。
2017最新醉驾损害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案例分析
因酒醉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最新醉驾损害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案情介绍】
2012年1月23日19时15分,原告的儿子黄某毅酒醉后驾驶桂l*****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324线田林县乐里镇风洞村风洞屯路段时,适有罗某横过公路,黄某毅驾车向路右边欲绕过罗某时,罗某亦向路右边避让,在此过程中该摩托车碰撞罗某,后罗某、黄某毅均摔落地面受伤,罗某和黄某毅经送到田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罗某的医疗费为776.30元。桂l*****牌号二轮摩托车属原告所有,本次事故发生前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该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2年3月9日,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毅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2年5月25日,第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第三人因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共计110776.30元,在2012年7月25日前履行完毕。本院就此制作(2012)田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原告和第三人。2012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并授权被告将理赔款转入本院帐户,欲用于赔偿第三人的损失,但被告以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拒赔,于2012年7月9日作出拒赔通知书送给原告。原告为此就本案起诉。庭审中,原告说明其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的110776.30元赔偿金中,有776.30元是抢救罗某的医疗费,其余是死亡赔偿金90860.00元、丧葬费159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367.50元共136148.50元中的110000.00元。被告对原告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标准和数额无异议,但对医疗费有异议,认为应有相关票据证明。 另查明,罗某是第三人黄红梅的丈夫,第三人罗正恩、黄啊彩是罗某和黄红梅子女。罗某夫妇及其子女都是农村居民。
2016年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就快开始了,你对保险代理人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熟悉吗?下面yjbys小编就为整理出最新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的学习!
案例分析题(一)
2002年4月24日,某公司车库失火,两辆投保汽车受损。其中一辆损坏严重,某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另一辆北京8座面包车部分受损。经查勘双方于4月29日达成协议:确认本车电器设备、方向盘、车头、内装饰和两排座待等合计损失10万元(该车投保的金额是25万元)、理赔中保险公司按常规做法操作,即部分损失的车辆要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大修。本车在修理中需换一电器配件,价格2万元。由于该车型属淘汰产品,经多方努力均未找到所需配件,致使修理工作停滞一月余。
2003年6月,某公司提山:本车原按整车投保,现因缺配件,拖延至今不能恢复原状,故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25万元。某保险公司则坚持按部分损失赔偿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某公司于200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按车辆全损赔偿2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滞纳金,承担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履行部分损失赔偿的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如下:
(1)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公司车辆修理费用16.5万元;(2)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对本案的分析:
某保险公司赔款高出其2002年4月与某公司达成的协议金额10万元,其教训值得总结。《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仅要赔得准确,还要赔得及时。这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保险赔偿或给付,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义务,若保险人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则构成了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